禁海,尚可加郑成功独占台湾的事实以充“禁海”原因,至于清军入台之后,却仍然“禁海”,实在是对自己的黑暗统治太有自知之明了——实质上就是为了避免“民变”。故而自清初即有“山东、江、浙、闽、广海滨居民尽迁于内地,设界防守,片板不许下水,粒货不许越疆”1,限制大陆渡台航线、限制铁器、竹材进出口等消极法令。但终于于乾隆四十九年和五十七年,开放了鹿港与泉州蚶江之间的航线以及淡水河口与泉州蚶江及福州五虎河间对口通航。至于生铁的开采直到了光绪年间方才准许从福建漳州进口。 无论清政府如何限制,台湾与大陆之间的贸易一直都在断断续续在朝廷。郊——台湾的这种商人团体就遍地可寻,以台南三郊为大,他们“各拥巨资,以操胜算。南至南洋,北及天津、牛庄、烟台、上海,舳舻相望,络绎于途”2。 然而清政府的持续腐化,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根据中国与各列强即英、美、法等签定的《中英南京条约》、《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北京条约》等条约中,隶恬台湾的台湾府域和淡水被迫开埠。后又根据英国海关税务司的要求,开鸡笼、打狗二埠。且四埠税收由税务司统一管理,清政府无权过问干涉。在不平等条约的掩护之下,形形色色的外商进入台湾,带来了新奇古怪的商品和鸦片,他们装满刚刚训练出来的管理手段和滴着人血之资本,纵横于台湾,而台湾本土郊商却一蹶不振,台湾的对外进出口贸易竟为外同人所控制。根据台湾律例,樟脑属官营,严禁私人贸易,而英国人却以武力为后盾,强迫清政府承认废止樟脑官营,准洋商领照前往内地买办。 台湾丰富的矿产资源是其对外贸易的重要物质基础,然而清政府没有好好珍惜,结果反被外国的殖民主义者大肆利用,并成为对抗清政府的军费。在处理海外贸易的问题上,与清政府成鲜明对比的是郑氏家族。郑芝龙时期就大力向日本等国出口产品,以致被认为是荷兰东印度无可奈何的敌人。郑经统治时期,英方每年段向郑氏集团缴纳3%的关税,并运来台湾所需货物,而郑氏集团终于在被清政府收编之后,台湾环境骤变,加上台湾土地因大力开发日趋紧张,英国商人被迫暂时关闭了驻台商馆。 清朝的法律体系总体上是一种封闭型对台湾的法律也同样如此,尽管对台湾有一些特别法,而且这些特别法表现在刑法上是偏重于内陆,在民事法上略轻于内陆,当然这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同郑氏集团相较而言,从其法律体系和法律具体制度都具有进步性,比如采取较宽舒的赋税政策,当然这个问题也要辩证地看,因为一定程序上也只是清朝统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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