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问题和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值得一提的,清初统治者在巩固和治理东北及西北边疆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处理少数民族问题上也制定数部法律,当然这些法律中有很多是针对少数民族特点的,侧面也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和边疆问题的重视。 背景:(一)自康熙二十三年施琅入台后,当地土著法制疏松的局面已不存在继续的条件了。清军入台前,郑氏家族在台湾的统治范围也是很有限的,仅限于台湾西南部以及沿海的零星点状分布区内,虽也施行了一定的法令,但涉及面有限,而且很不规范,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其在台的统治。 (二)郑氏集团降清后,清朝高层就是否留有台湾竟然发生了分歧,一方认为台湾是化外之地,不毛之地,不值得派兵留用;而施琅则上书康熙帝,言明台湾的重要经济地位和丰富的物产,特别值得赞扬是,施琅作为一名带兵将领,有着丰富的作战经验和长远的战略眼光,指明了台湾的重要军事地位,而且并未附合朝中弃台的势力,应当说施琅在维护祖国统一的历史上是有巨大功劳的。同时康熙帝能够听取施琅的进谏,也说明了其宽广的胸怀和异同常人的远见卓识。也不能否认,康熙帝统治开始在处理边疆少数民族问题时即采取了一种俯视的态度,且于言语之中时常充溢不雅之间,上至皇帝上谕,下至普通官员谈话,皆不饰之。这就表明了清朝统治者在制定其对台湾的法律制度上存在一定妄自尊大的态度和偏见。当然由于这种不良的心理状态及反映在法律上之后,也多少激起了一定的地方矛盾,而且由于“天朝上国”观念的激发,闭关政策也应用于台湾,这是现今无法想象的。正是在这些分歧和矛盾中,也是清朝在台湾的一些法律制度具有了矛盾性。 台湾被清朝统一后,中央政府的法律制度也应在台湾施行,而且根据台湾的特殊状况,清政府还颁布了一些特别法令,而且跨度几近整个清朝。由于台湾的地理位置和所处时代,使其法制具有较以前所不具有的多样性。以下就辟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海外贸易法、军事法和当地习惯法等方法进行讨论。 刑法方面。康熙二十三年,即1684年,在施琅《陈台湾弃留利害疏》前后,中央政府也确立了“防台而治台”的控制政策,反映了清政府无知而又心虚的可笑心理。清政府规定:(一)严禁偷渡,限制大陆海船渡台;(二)严禁汉人进入“番地”,限制铁器入台;(三)禁止携妻入台等。很明显,这几项简单的法令就是为了阻断与台湾的联系,就是害怕“某种对清政府不利的事情”的发生。尽管禁海令一颁而再颁,然而“偷渡”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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