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者。使兵、农为一以相卫,民、苗为二以相安。32 尽管清代兴筑凤凰至辰州110里边墙,与明代边墙故址及沿边碉卡堡坉一起,把“生苗”与“熟苗”和汉人严然分开,但沿边内外的往来和贸易却一直存在着。《苗防备览》记载: 乾隆二十九年(1764),巡抚陈宏谋等奏许民苗结婚。当其时,急于化苗,以民苗婚姻洽比,可使气类相感,自当闻风慕义,仍著令;凡结亲者,必设立婚书报官,以便稽查。于禁驰之中寓防维之意。久之而娶苗妇者日众,官不胜其繁,报官之令不行。地方棍徒勾结痞苗,贩卖苗妇女射利。沿边厅邑几于村有苗妇,其父母兄弟往来探亲,与内地姻娅无异。或佣工亲贯家中,径路无不谙熟。一旦变生,呼吸村落徧受其害。苗妇虽在外数十年,无不从其寨人归者。33 湖广总督和琳嘉庆初条陈苗疆善后事宜时,也把“奸民”出入列为引起乾嘉苗变的原因之一。 自乾隆二十九年弛苗民结亲之禁,客土二民均得与苗人互为姻娅。因之奸民出入,逐渐□□盘剥,将苗疆地亩侵占错处。是以苗众转致失业,贫难无糜者日多。经石三保、石柳邓等假托疯颠,倡言焚杀客民、夺回田地,穷苗闻风无不攘臂相从,起衅之端,实曲于此。34 至于民苗贸易,也有较多的记载可供查考。如《苗疆屯防实录》卷之四有云:“其实苗地之盐斤布匹等物,胥籍客民负贩,以供日用。如一概禁绝,又多不便。嗣后民苗买卖,应于交界处所听其择地设立场市,定期交易。官为弹压,不准以田木易换物件,以杜侵占盘剥衅端,则民苗永可相安无扰矣。”可见,虽然边墙在文献的表述中已然为民苗界线,而实际生活中沿边民苗的往来和贸易仍然自然而然地进行着。 注释: 1.笔者所见到的有相关报道的传媒包括:《光明日报》(6月16日)、《湖南日报》(5月9日,6月8日)、《中国文物报》(5月31日,6月11日)、《羊城晚报》(5月2日)、《生活时报》(5月29日)。《南方周末》(6月9日),以及中央电视台(6月5日)、中国地方新闻联报网(5月25日)等(以上所引报道的年份均为2000年)。 2.乾隆《辰州府志》卷十二《备边》。 3.均见乾隆《辰州府志》卷三十四《名宦传》。 4.(清)严如熠:《苗疆风俗考》,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八帙。又,同样文字亦见于《苗防备览》卷八《风俗》。 5.凌纯声、芮逸夫:《湘西苗族调查报告》上册,台北南天书局1947年版,第30页。 6.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十七《辰州》。 7.(明)侯加地:《边哨疆域考》,载乾隆《辰州府志》卷四十《艺文纂》。另,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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