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代前期的色情业状况 西方学界有娼妓的产生起源于宗教的说法。在早期色情业研究著作中,王书奴所著的《中国娼妓史》也移植这一观点,认为中国的妓女起源于殷商的女巫,并将这一时期称为"巫娼时代"。[2]但是,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上认为,以卖淫为职业的妓女之所以产生,最主要的根源还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社会建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认为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是在人类社会出现雇佣劳动之后,并且是它的必然伴侣。 中国最早的官营色情业之起源通常认为是在春秋战国的齐桓公时代, "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资国用,此即教坊花粉钱之始也。"[3]这在当时就招致过反对,《战国策·东周策》中说,在齐桓公宫中有女市七、女闾七百,因为"国人非之",管仲还不得不"故为三归之家,以掩桓公。"但从此之后,官营色情业几乎历代不绝,私营的色情业更是蓬勃兴起,在特定时代,召妓、狎妓更成为文人雅集、唱和之际不可缺少的助兴之事。中国文学因而与青楼文化结下了不解的因缘。 清承明制,清初也有官妓存在。清初的政治,按照钱穆《国史大纲》的说法,较明代中叶以下犹算差胜。应该说,其立国之初,统治阶级还是能够励精图治的,对晚明以来社会不良风习所造成的危害警惕性很高。所以在推行其少数民族所固有的"文化观念"--如要求汉人变异发制、服制--的同时,也将流行的社会陋习厉行改良,如禁止缠足等。盗贼、赌博、打架和娼妓更被列为社会之"四恶"而进行严惩,乾隆即位便发布上谕称:"此四恶者,劫人之财,戕人之命,伤人之肢体,破人之家,败人之德,为善良之害者,莫大于此。"[4]对于色情业,政府在制度和法律上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并且最后达到了取消官妓的目标。在顺治16年(1659年),清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改用太监代之,北京的官妓消灭。到康熙12年(1673年)后,各省的官妓也不再存在。雍正7年(1729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各地的"乐户"也都除籍为民。清初的法律还对嫖娼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对文武官吏有宿娼者杖六十,挟妓饮酒也坐此律,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娼作同样处理;监生生员挟妓者"发为民,各治应得之罪";书吏有犯者则"比照官吏挟妓饮酒律,杖六十、革役"。另外,清初也对经营色情业者进行打击:伙众开窑为首照光棍例(光棍意为无赖-笔者注)斩决,为从则发往塞外黑龙江等处与人为奴。对相关人员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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