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货在其产地征抽“出产税”。中日条约笼统规定有关加税免厘事项“悉照各国与中国商定办法”办理。
中美﹑中日条约关于加税免厘的规定除有上述改变外,还新增如下一些主要内容:两个条约都规定相互保护版权;中美条约规定相互保护专利;奉天(今辽宁沈阳)﹑安东(今辽宁丹东)两处“由中国自行开埠通商”。中日条约规定:中国应统一度量权衡;开长沙为通商口岸;“如驻扎直隶(今河北)省之各国军队及各国〔保〕护〔使〕馆军队一律撤退后,中国当即在北京自开通商市场”;奉天及大东沟两处“由中国自行开埠通商”,中国允许凡“能走内港之日本各项轮船”,无论大小,皆可照章在中国从事内港贸易。这一条日本极为重视,由此打破只许“非出海式样”的外轮行驶中国内港的限制。
在中美﹑中日订约前后,1902年及1904年中国与葡萄牙(它不是《辛丑条约》签字国)先后两次签订有关通商的条约,都因葡议会拒绝批准而最后未能成立。1905年和1906年,德国和意大利分别派代表来中国谈判新商约,因有些问题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解决,谈判没有结果。
中英﹑中美﹑中日三个通商行船条约在有关各方完成批准手续后,相继生效。除加税免厘条款因没有取得与中国有约各国的普遍同意而未能执行外,其它各项规定大多次第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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