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及由该干路某一站起至大连湾,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该干路至辽东半岛营口、鸭绿江中间沿海较便地方,筑一枝路。所有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国政府与华俄银行所立合同内各例,宜于以上所续枝路确切照行。其造路方向及经过处所,应由许大臣与东方铁路公司议商一切。惟此项让造枝路之事,永远不得藉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
第九款
此约自两国全权大臣彼此互换之日起举行。此约御笔批准之本,自画押后,赶紧在圣彼得堡互换。兹两国全权大臣将此约备中、俄二国文字各二份,画押盖印为凭。两国文字校对无讹,惟辩解之时,以俄文为本。此约在北京缮就二本。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52,页3-5。俄文本见《俄外部:远东条约集》;页331―337。
本条约原称为《中俄会订条约》,又称为《中俄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九八年五月三十日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