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改元新政为何难阻清朝死亡(2)

时间: 2012-07-22 21:23    来源:《大故宫2》    阎崇年     点击:
  追查亏空,雷厉风行。在中央特设专门衙门——会考府。这项清查,既不“以驿传谕旨而落实谕旨”,也不“以宣示谕旨而落实谕旨”,却是动真格的。雍正帝命怡亲王允祥等先从中央掌管财政和税务的户部查起,发现该部库银亏空二百五十余万两。(《清世宗实录》卷二十六)雍正帝令以前历任尚书、侍郎、司官、堂官,赔偿一百五十万两,另一百万两则由户部逐年弥补。在清查中发现有贵胄如康熙帝第十子敦郡王允,康熙帝第十二子、履郡王允祹也涉及亏空案,雍正帝均不予宽贷,用变卖或充公他们家产来作赔偿,半点也不手软。   地方亏空,严肃清查。命将责任官员革职抄家补赔。命贪官不得留任原职分期补还亏空,因为这样他们会更加搜刮民脂民膏。命不准地方官与百姓代贪官清偿亏空,为防止贪官与绅衿勾结,等贪官复职后再合伙科敛。命将自杀身亡的贪官,由其子弟家人赔补,不能让贪官“以贪婪横取之赀财,肥身家以长子孙”,否则:“国法何在?而人心何以示儆?”由于雍正帝的严猛作风,各衙门亏空逐渐补足。   对内务府的稽查与监督,雍正四年(1726年),在内务府设监察御史,职责是稽查内务府所属七司三院暨上三旗佐领管下的事务。(《雍正大清会典》卷二百二十三)对内务府这个直属皇帝的特殊机构的特殊人员,加大督查力度,每月末都要进行奏报。该衙门设在西苑陟山门(今北海公园东门外)。   雍正帝对粉饰太平、拍马逢迎的官员加以指责。甘肃巡抚石文焯在旱灾期间偶逢小雨就上奏说“可望丰收,此皆我皇上敬天勤民之所致”云云;朱批道:“经此一旱,何得可望丰收?似此粉饰之过言,朕实厌观!”   显著效果上述十一道谕旨,有气势,有新意,有胆量,有魄力,可谓雷厉风行,震耳欲聩。颁布之后,所有官员,有所警醒,有所震动,一时吏风,敬谨勤慎,贪腐恶习,大为收敛。突出表现在:   第一,政治上,康熙帝晚期,强调做仁君,行仁政。但是,官员懒散,工作拖沓,不求进取,但求无过。这种颓风,得到扭转。   第二,财政上,扭转康熙晚期财政亏空局面,财政大有结余,为乾隆前期发展,打下很好基础。   第三,吏治上,雍正帝整饬官风,从朝廷到地方,从总督到知县,都不敢掉以轻心。   历史遗憾雍正帝十一道谕旨,主要指向地方官吏,这是正确的、及时的,但缺憾的是,雍正帝没有对王公大臣,没有对军机大臣,没有对内阁六部,没有对八旗官员,发布严谕,加以整饬。这给后来上层昏庸腐败,留下一道缝隙。而后,乾隆朝出现和珅,晚清出现奕劻,清朝政权从根上烂了,无药可医,走向死亡。   雍正帝在养心殿理政,推行多项改革,其中一项是“废除贱籍”,就是解放贱民。   什么是“贱籍”呢?明清户籍一般分为四种:士、农、工、商。正常户籍之外,还有社会地位低下、受到社会歧视的人,被称为“贱籍”,就是下贱的、被歧视的社会群体。这种社会现象,古代印度也有。   古印度有四种等级,就是四大种姓——(1)婆罗门,是神职人员;(2)刹帝利,是国家保卫者;(3)吠舍,商人;(4)首陀罗,是工农劳动者。种姓之外,还有贱民,又称“不可接触者”。种姓之间,各种姓和贱民之间,等级森严,职业世袭,内部通婚,永不改变,甚至于不得交往、共食、并坐、同行。近代才宣布废除。   当时清朝存在历史遗留的“贱民”,包括乐户、堕民、伴当、世仆、蜑(dàn)户等。他们从事卑贱职业,不许参加科举考试,不许同外面人通婚,不许购置土地产业,不许改变世袭身份,是永无翻身之日的可怜人。   一说乐籍。乐籍是明朱棣起兵时,山、陕不肯附顺百姓的子女,编为乐籍,也称乐户,世世子孙,娶妇生女,被逼为娼,地方豪绅,凡有呼召,不敢不来,喝酒淫乐,百般贱辱。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二十日,监察御史年熙上奏折,请销除乐籍。朱批:“此奏甚善,该部议奏。”经礼部议覆,命销除乐籍,准其为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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