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自宫”

时间: 2010-04-08 13:53    来源:         点击:
        宦官或称阉人。如众所知,必须由丧失性行为能力者充任。最初,受过宫刑的人犯适当其选,后来,战争中被强行阉割的儿童俘虏,也成为阉人的来源。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统治阶级的生活贪欲日益扩大,需用阉人的数额逐年增多。而自南北朝开始,宫刑已不作为常用的五刑之一,在没有战争、俘虏不到儿童的情况下,阉人求过于供。就这样,民间出现了“自宫”。
      “自宫”,即一些无法存活或逃避徭役的平民,要求进入皇宫、王府或权豪之家执役,从而自行(或对家中儿童)割除睾丸。据载,宋代曾有规定,愿意“自宫”者,必须先到兵部报名。经目测认可,始能自择吉日,进行阉割。经兵部官员验明,记录并上报其“自宫”日期。等到创口痊愈,便收进宫中。这些人,日后如果博得皇帝欢心、授与官爵,就以“自宫”之日为生日,申报吏部注册。
        可以看出,这是官方认可的“自宫”,和本文介绍的明代酿成社会悲剧的“自宫”,并不是一回事。
        明王朝统一全国后,民间指望托身皇宫、王府而贸然“自宫”者不少。因此,朝廷曾有严厉禁令,对“下手之人”处以极刑!不过,从日后的实际情况看,那仅是行不通的一纸空文,根本无法禁绝。唯其如此,到第四任皇帝仁宗即位的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不得不重申前令,下诏禁止“自宫”,“违者以不孝论处”。
        仁宗在位不满一年即死亡,前令墨迹犹新,山西便发生过平民李二等人,“自宫”后投入晋王府的事。明宣宗因此下令逮治李二等人,并谕告晋王说:伤残自身求充“阉人”,“不知念其父母,岂复有心为王国之用?”要求晋王,今后对这一类人要严加斥逐,不可收留。
    明代中叶以后,每隔一定时期,都要从民间挑选一些“自宫”者入宫执役。这就助长了民间“白宫”的风气。皇宫选用的“阉人”,得具备年轻、俊秀等条件,儿童获选的机会较多。于是,父兄逼迫未成年子弟进行阉割的事不断发生。往往有阉割后不能中选、废残终身的人!
        景泰七年(1456),皇帝谕示礼部尚书:“自宫投入王府并官员势要之家者,俱如旧例”,以不孝论处。街邻和里甲长知情不报,也要治罪。
        使用“阉人”的制度继续存在,民间“自宫”的现象自然不会绝迹。而且,宦官机构日益扩大和完备需要“阉人”逐年加多;租赋徭役则日益苛繁,穷人逐年增加。彻底查禁“自宫”,根本就行不通。因而折中地制定了《自宫禁例》,规定:民间多子的人家,“许以一子报官阉割,有司造册送部院收补选用”。假如未经批准便擅自“自宫”,本人和下手阉割者处重刑,“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两邻不举者治罪”。也就是说,报官“自宫”者合法,未得同意即自行阉割者有罪!
数据统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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