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才有意願參與,才能使自治組織發揮更好扶貧救災的功能。 五、結論 在中國,以自治的理念,有組織、有制度的扶貧,起自宋代的鄉約、社倉,歷經元、明、清,到了民國時期,發展出儲押農倉和信用合作社制度。38 這些民間組織,充分動員了社會資源,幫助政府解決貧困的問題。從這些民間扶貧的實踐中,我們得到了兩個啟示。 第一、扶貧是自治範疇內的一個項目。雖然扶貧是政府不可推逶的責任,但「患難相恤」是人互助互愛精神的表現,因此也是任何有良知的人的責任。無論是鄉約、社倉、儲押農倉、或合作社,都是前人的嘗試和努力,企圖透過道德的教化,以發揚患難相恤的精神,或藉著制度上的改良,以更有效的辦法發揮民間的力量來達到這個崇高的目標。然而,在中國大陸普遍推行了將近二十年的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卻還沒有意識到扶貧救恤也是自治的一個很重要的項目。究其因,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城鄉自治組織的產生,其動力並不是來自於社區居民的內在要求,而是政府自上而下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所以,無論是《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會組織法》這兩部國家立法,還是幾十部地方立法,以及成千上萬的《村民自治章程》,重點都是強調村自治組織要如何維護國家的利益,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然而,一般自治法規中除了規定要照顧貧苦戶外,缺乏具體的辦法來發揚或實踐患難相恤的精神。 第二、「官為民計,不若民之自為計」。在前文,我們看到民辦的社倉要比官辦的義倉要靈活和實際,民辦的儲押農倉也比官辦的常平倉要有成效。另外,當代信用合作社的運作,如果能還原其自治的本質,就更能扮演推動地方建設的功能,而非成為大企業或大都市集資的工具。這些例子都說明了以自治的方式來扶貧,效果有時會比官辦好。 二、朱熹與社倉 1168年朱熹在建寧府(今福建)崇安縣開耀鄉五夫里鄉居時,建寧災荒,人民缺乏食糧。朱熹和劉如愚受知縣諸葛廷瑞之托,勸富戶發糧賑飢。後來當地餘糧快用完了,而離境二十里的浦城,人們不堪災後糧貴引起的高利貸盤剝爆發盜亂,以致人心惶惶。兩人又忙給官府寫信求救,知府徐吉當天令有司用船運粟六百斛,兩人率鄉人行四十里迎糧。民得以不死於飢亂無不喜悅,沒人去附和浦城之亂。此後朱熹想要建立一個長久的制度,以緩解飢荒。1169年朱熹用府里常平米六百石作為貸本,貸給農民。夏間出借,冬天償還,並納息米每石二斗。年成不好,酌量減息。十四年後,社倉成效大著,不僅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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