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以緩解飢荒。1169年朱熹用府里常平米六百石作為貸本,貸給農民。夏間出借,冬天償還,並納息米每石二斗。年成不好,酌量減息。十四年後,社倉成效大著,不僅還清了作為貸本常平米,還積下倉米3100石。9 1181年朱熹將所訂的《社倉事目》呈請孝宗皇帝批准「行下諸路州軍」。此後,社倉成了農村儲糧備荒以實物形式施行的社會救濟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民初。 朱熹創辦的社倉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社倉設立於農村。朱熹創辦的社倉取法於隋代義倉,《社倉事目跋語》中說:「里社有倉,實隋唐遺法」。但無論是自漢代以來就建立的常平倉或隋代建的義倉,也許是因為成本太高,無法普及到農村,糧倉都是設在州縣所在的城邑,「所恩不過市井情遊戲輩」,10 朱熹的社倉僇設立於農村,能救助農村窮無助者。 二、社倉是官督民辦,義倉則為官辦。官辦有一個缺點,如果官吏避事畏法,往往眼看百姓餓死,也不肯發糧。有時迫不得已而發糧時,囤積過久的糧食,「則已化為浮埃聚壞而不可食矣」。11 社倉因為是民辦,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清人方承觀對此有深刻的觀察:「官為民計,不若民之自為計,故守以民而不守以官,城之專為備,不若鄉之多為備,故儲於鄉而不儲於城」。12 三、社倉的倉米,平年可用來扶貧,災年可用來賑濟。社倉平年時用股米貸放收息,經營方式取自北宋王安石的青苗法。青苗法是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把常平倉和廣惠倉的官米貸給農民,解決農民春夏荒的困難。《社倉事目》規定:「每石量收息米二斗」,當息米積累到一定數量後,就以息米為股本,貸給貧戶,不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用股米貸放生息,既可「扶植生產,增強抗災的能力,又可使貧困農民免遭高利貸剝削。同時,還可使倉米年年更新,不至霉爛變質」。13 由於社倉在平年時用股米貸放收息,使倉米能積累增加,增強抗災能力。以朱熹經營的社倉為例,「一鄉四五十里之間,雖遇凶年,人不缺食」。14 四、社倉除了正常性的用股米貸放收息,也用累積的息米賑濟無償還能力的孤老殘幼,起到扶貧的作用。15 朱熹覺得鄉里中人,對經濟條件差的家庭,甚至於病倒的過客,都有義務施與救濟。16 社倉是中國古代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革命性的創新。它能同時發揮平年扶貧和凶年賑災的功能,「惠活鰥寡,塞禍亂源」。17 由於社倉備荒恤貧的功能,歷朝歷代都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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