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宋、明鄉官、地保之職務不過輔官以治民,其選任由於政府,其組織出於命令,與鄉約之自動自選自治者顯不同科也。」7 鄉約內容豐富,約規包含四大項:1、德業相勸;2、過失相規;3、禮俗相交;4、患難相恤。其中患難相恤的項目包括:水火、盜賊、疾病、死喪、孤弱、誣枉和貧乏七項,約中人據事情緩急,由本人、近者及知情者,告主事或同約,給予救助。 救助的具體辦法如下:1、若有水火之災,「小則遣人救之,大則親往,多率人救之,並吊之。」2、若有盜賊,「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則告於同約者及白於官司,盡力防捕之」。3、若有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稍甚,則親為博訪醫藥。貧無資者,助其養疾之費」。4、若有死喪,「闕人干,則往助其事。闕財,則賻物及與借貸。吊問」。5、若有孤弱,「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財可以自贍,則為之處理。或聞於官,或擇近親與鄰里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期罔。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無財不能自存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若為人所期罔,眾人力與辦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也」。6、若有誣枉,「有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眾以財濟之」。7、若有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救助手段是,「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無相假。」「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皆有罰。」範圍不限於同約,「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8 在鄉約制度下,透過教化,發揮人的愛心,為少數疲、癃、殘、疾、恂、獨、鰥、寡者提供了社會保障。但只靠多數人的愛心來保障不幸的少數人是不夠的,在災年或荒年時,誰來保障每個人的溫飽?因此,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平年,要能救濟貧困無助的人,在災年,也要能保障社會整體的生存。朱熹看到了這個問題,也提出了一個解決的辦法。 二、朱熹與社倉 1168年朱熹在建寧府(今福建)崇安縣開耀鄉五夫里鄉居時,建寧災荒,人民缺乏食糧。朱熹和劉如愚受知縣諸葛廷瑞之托,勸富戶發糧賑飢。後來當地餘糧快用完了,而離境二十里的浦城,人們不堪災後糧貴引起的高利貸盤剝爆發盜亂,以致人心惶惶。兩人又忙給官府寫信求救,知府徐吉當天令有司用船運粟六百斛,兩人率鄉人行四十里迎糧。民得以不死於飢亂無不喜悅,沒人去附和浦城之亂。此後朱熹想要建立一個長久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