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1951年3月,经过统一财经、调整工商业和扩大城乡交流,国家财政实现平衡,人民币币值稳定,并经受住了朝鲜战争的考验。此时,货币统一不但不会给上述两个地区的经济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会给两个地区与关内广大地区的交流提供方便。货币统一的条件已经成熟(在此之前,东北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收兑了旅大地区发行使用的“关东币”)。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3月20日发布命令,宣布自 4月1日起,用人民币按1:9.5元的比价,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的地方流通券,并将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下级机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避免因收兑引起物价波动,中央和东北、内蒙地方政府都作了充分的物资和资金(黄金)准备。 东北和内蒙地方流通券的回收分两个阶段进行。4月1日至4月30日(内蒙至5月31日)为第一阶段,在此期间一方面收兑,一方面仍允许东北和内蒙地方流通券流通,以保证生产和交换正常进行。5月1日至31日(内蒙为6月1日至7月31日)为第二阶段,在此期间,停止东北和内蒙地方流通券流通,可无限制兑换。这次货币统一由于人民币币值稳定和准备充分,进行的非常顺利,没有引起社会震荡和物价波动,得到了关内外人民群众的同声赞扬。就东北来看,从4月1日至6月底(为照顾偏僻地区,政府将兑换期限延长至6月底),共收回东北币154527亿元,占东北币发行总额(162000亿元)的95%以上,估计其余5%的大部分在出国志愿军或偏僻地区的农民手中,另外也有相当数额可能在流通中破损而无法兑回。对于还保留在个人手中的东北币,政府决定继续收兑,以使这部分人免遭损失,同时也能提高国家威信。在收兑东北币期间,为了消除部分人对人民币币值的顾虑,东北人民政府除了准备大量商品供应市场外,还经中央政府同意,在市场上大量抛售黄金以稳定金融(一些人怕人民币贬值,愿意保存黄金),结果使黑市的黄金价格由4月初的人民币147万元一两跌至5月份的人民币130万元一两,使得不少人又转而向国营金店出售黄金以换回人民币。 2、新疆地区的货币统一。 1949年9月25日新疆宣告和平解放以后,为了避免社会震荡,维持新疆的稳定,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新疆继续发行和流通新疆省银元券,并以银元券统一了新疆的币制(以银元券收兑了在伊犁、塔城、阿山三个地区流通的三区期票)。但是,新疆和平解放以后,银元券的发行量却大大增加,1949年底银元券的发行额为250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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