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秩序,所以对大传统中的基本价值如父慈子孝之类往往置之不顾”②。这种把秦朝的“政治秩序”和“文化秩序”对立起来的说法,与他在书中另一处引用顾炎武所说“然则秦之任刑虽过,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异于三王也”③,认为“在文化、社会政策方面,秦始皇仍不能不舍法家而取儒家”④的观点,显然是矛盾的。 “政治秩序”和“文化秩序”不能等同,但也不能截然分开。一般说来,不论哪个时代,总是“政治秩序”支配“文化秩序”,有什么样的“政治秩序”通常也就会有与之适应的“文化秩序”。但是“文化秩序”具有多元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它既有为“政治秩序”服务的成分,也有与“政治秩序”若即若离乃至于与“政治秩序”发生冲突的成分。秦朝“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既是一种“政治秩序”,也是一种“文化秩序”,只不过它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文化秩序罢了。《商君书·定分》说:“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又说:“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徧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定法》假托商鞅之说,实际上当是商鞅死后秦国法家学者的作品,其成文应在秦始皇三十四年李斯建议焚烧《诗》、《书》、百家语和“以吏为师”之前。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简《语书》,也为我们提供了秦在实现统一之前就要求地方官吏以法律令教民、令民知法而不犯法的材料。《语书》载秦王政二十年南郡守腾下达文书说: “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泆之民不止,是即废主之明也,而长邪淫僻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毋巨(至)于罪。”① 南郡守腾发布的这个文告的精神,与上引《商君书·定分》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它所反映的历史内容,充分说明了政治秩序支配文化秩序、文化秩序又为政治秩序服务的互动关系。 秦朝政治从总体而言受法家思想支配,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把秦朝政治归结为法家政治。首先,传统文化中的有些政治信条和道德教义,儒法两家的思想是有相通之处的。如儒家讲三纲五常,韩非也说:“天下皆以孝悌忠顺之道为是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顺之道而审行之。”又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②秦始皇外出巡游,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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