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各部尚书同为内阁政务大臣,均辅弼君主,代负责任。所设之部为外务、民政、财政、陆军、海军、法、学、农工商、交通、理藩、吏部。另设政务处为资政院,礼部为典礼院,大理寺为大理院,都察院仍旧,增设集贤院,审计院,行政裁判院和军咨府。总司核定大臣奕匡,孙家鼐,瞿鸿暨复核时,又将财政部改名度支部,交通部改名为邮传部,取消典礼院,恢复礼部,将行政裁判院和集贤院删去。十一月二日,将核定的方案呈进慈禧。 慈禧看过条陈,害怕责任内阁成立君权潜移,不同意成立,对改军机大臣为政务大臣的方案也仅接受了一半。十一月六日,朝廷发布裁定中央官制上谕,内阁,军机处照旧;各部尚书均充参预政务大臣,外务部,吏部,礼部照旧,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户部改为度支部,以财政处并入。礼部以太常,光禄,鸿舻三寺并入。兵部改为陆军部,以练兵处,太仆寺并入。应行设立的海军部及军咨府,在未设以前,暂归陆军部办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工部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轮船、铁路、电线、邮政设立专司、名为邮传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除外务部堂官照旧外,各部堂官均设尚书一员,待郎两员,不分满汉。都察院改设都御史一员,副都御史两员,六产给事中改为给事中,与御史均暂如旧。资政院,审计院均着设立,其余衙门毋庸更改。 实际上这次中央官制的改革是改革派与妥协派相互妥协的一种产物,尽管对原来的中央官制体制,还没有从根本上进行改革,但是在改革的许多方面,仍然对中国原有的体制做了一些改革。因此,这次中央官制的改革,也表明清政府对立宪改革准备具体实施和推行。 清末的官制改革,借鉴了西方的“三权分立”的主张和文官制度的某些经验和做法,对旧的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和改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改革是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为实行预备立宪奠定基础。但是,清末官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君权对行政权的控制。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说过:“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一七四页。)反过来说,实行立宪,改革官制的目的,也就是要削夺大臣的权力,尤其是削弱地方督抚的权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以及地方对中央的责任。从清廷在实行预备立宪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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