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巡抚的81 %。这种格局成了清廷的一块心病。日本模式则可“复列圣之成规,收此统帅大权”。 3、在满汉关系上:太平天国运动暴发以后,满洲贵族依靠自己的实力无法镇压,只好选用汉族官僚,同时由于战时需要,把很多原本属于中央的权利下放到地方督抚手中。太平天国运动被镇压以后,地方督抚中已经有一半以上的人是汉族官僚,他们所拥有的权利也比以前的督抚们大得多,经济和政治皆然,军政上更成尾大不掉之势。 “东南互保”,置清廷生死于不顾。很多官僚在自己的辖区内任用私人,安排亲信,经营自己的势力范围,把治下之地偷偷的变成一个个的“诸侯”,然后,又与地方士绅结成利益共同体,中央诏令到达地方以后,督抚们往往不是遵行,而是看实行是否于自己有利才决定是否实行,如果可能危及自己的既得利益则以“民意”为借口拒绝执行。1909年,国内暴发谋求速开国会的请愿活动也是受到地方督抚们的默许和支持的。 《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以往君主专制的否定,他赋予君主的权力毕竟与专制时代的君主权力不同。专制时代,“朕即国家”,君主的命令意志就是最高法律,权力至高无上,不受任何限制,《宪法大纲》则对君主权力作了一些限制裁。首先要受宪法的约束。关于这一点,《宪法大纲》没有写明,但其前言中“上自朝廷,下至臣遮,均守钦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的说明,是得到朝廷认可,承认按照宪法行事的。其次君主行使统治权力要受国家机关的制约。大纲前言对国家政体和君主权力做了这样的概括:“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清未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第五十七页。)这就确定国家政体采取了三权分立的形式,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 1、从清末的“预备立宪”来看,除了人民主权原则,其它三条原则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人民的种种权利,包括参政、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等权利和自由,都程度不等地得到兑现。如资政院和谘议局就是多少代表民意的机构,体现了人民的参政权。再如地方自治的兴办,人民得到一定的管理本地公益事业的权力,成为“未仕之官”。言论、著作、出版自由更是盛况空前。集会、结社自由也是前所未有的。立宪诏书颁布后几年间,公开性的结社就有数百个,其中很多是政治性团体。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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