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九页。)英国也实行这一制度。第五,关于军机军令事件,由海、陆军大臣自行上奏,事后报告总理大臣。这一规定则是秉照日本内阁官制,其意在于保证君主对军权的直接控制。 C:对军咨府的设立。日本的参谋本部是一个“专门负责制定军令和作战方案等方面工作”的军事指挥机关,“直接隶属天皇并对天皇负责”(《明治维新基本文献史料选译》、《明治维新的再探讨》第一四0页。)设立独立的军事指挥机构,直接受天皇控制。清廷从一九0九年即开始设军谘处作为基础,内阁成立时,便正式改为军谘府。军谘府的职责是“秉承诏命,襄赞军谋”(《宣统政纪》卷五二。),是一个如同日本的参谋本部一样独立于内阁之外,赞佐君主统帅海、陆军的总参谋部。 D、对弼德院。“枢密院系天皇有关行政以及立法事项之最高顾问,但不干与施政。”(《明治维新基本文献史料选译》、《明治维新的再探讨》第一九七页。)设置这一机构的本意乃稳固天皇的权力以及增强其决策的正确性,使天皇能很好地驾驭和操纵国会与内阁。这是“立宪国家中所仅见之特有制度”(金长佑:《日本政府》第一一五、七五页。)弼德院的设立即是“如日本枢密院之例”,“为皇帝亲临顾问国务之所。”其权限“与内阁相为维系,所关重要,必须同时并设”(《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第五六三页。)清廷正是从日本的模式中领悟到这一点,“立宪官制其相与维系补助者,皆有精意存乎其间,而缺一有所不可。”(《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第五二七页。)因而极为“注重”。 为什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原来反对改革的人主张立宪呢?唯一比较行得通的解释是,这些人已经不再掌握实权了。各地军政大权一般都掌握在地方实权派,而且大多是汉族的手中。清朝统治的“合法性”与中央的集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清朝显贵们想借“立宪”之名,行夺权之实。 1、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日本宪法在立宪国家中民权较少,专制成分最多。清廷在由专制政体刚刚开始向立宪政体过渡时,自然希望并且习惯于君主保留较多的权力,因此《宪法大纲》在许多方面抄袭了日本宪法是毫不奇怪的,它同样根据“主权在君”的原则,由君主钦定,确定君主的最高权力。 2、》选择日本模式,还有加强中央集权的现实需要。镇压太平天国之时,兵权授于各省督抚,其后遂成惯例;而且,1860年后,汉人占总督的74%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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