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舆论”方针无疑体现了这一“原理”。概而言之,钦定宪法大纲体现了日本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特征,出使德国大臣杨最曾说:“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决于舆论,已全揭一代宪法之精神”(《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第三六七页。) (2)内容:这个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第一和第二条差不多是直接从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的第一、第三条直接翻译过来的。 (3)从改革的程序:清政府采取“预备立宪”的方针,以及筹备宪政的主要环节,基本上与日本的立宪过程相似。日本明治元年(1868年)天皇颁布五条誓文,约定预备立宪;明治八年(1875年)天皇发布“树立立宪政体诏”,正式开始预备立宪;明治十四年(1881年)又发布了明治二十三年召开国会的“敕偷”,并严申:“若仍有故求躁进,煽动事端,妨碍国家治安者,将处之以国法户”到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如期召开国会。清廷则宣布自1908年起,九年立宪,即过渡时期为九年。宣布立宪之后如何筹备,也基本上仿效日本。如改官制以为预备,就是根据日本的经验。九年筹备清单所列每年筹备事项,在日本当年立宪过程中,除了某些属于中国的特别国情,如旗制问题外,日本也多作了预备。资政院、谘议局的设立也是根据日本“立议院之基”的精神,清廷也“采列邦之法制,立上下议院之基础”。 从清末宪政改革设置的中央机构来看,一九一一年清廷按着改动了的计划,提前设立责任内阁、弼德院、军咨府等机构,并裁撤了军机处,这种改变就是仿照日本的中央机构的模式作出的。 B、对责任内阁。清廷对此作了说明:“统治之权属诸君上,则内阁官制自以参访日、德为合宜。日本宪法,各大臣辅弼天皇任其责,以国务大臣责任关于辅招之任务而生,故对于君主负责任”(《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第三六页。)第二,从内阁的产生来看,内阁总理各部大臣“均候特旨简任”,即由君主任命,这与日本“国务大臣任免黜涉、君主皆得自由”(《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第三九0页。)相同,而与英国由议会产生不同。第三,君主发布法律敕令及其它关于国务之谕旨,须由总理大臣或主管大臣“署名”,署名即表示有责任。这一点不仅日本是这样,英国也是如此。第四,除有法令特别规定者外,“凡例奏事人员,于国务有所陈奏者,由国务大臣代送”;“除国务大臣外,于国务有所陈述者,由国务大臣带领入对。”“日本制度,凡政治上之入对,必经内阁”(《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第五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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