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五至七品为奏补官,八九品为委用官;五,另设集贤院,资政院安置改革后的多余人员。 史实:首先,调整国家机关,明确职责。其次,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分权以定限”,调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再次,改革官吏任用制度。 8月27日,慈禧召见袁世凯,袁面奏先组织内阁,从改革官制入手。戴鸿慈,端方奏请设立编制局,制定官制。七月,清廷宣布立宪,着手厘定新官制;九月,改旧部衙为民政部、度支部(财政)、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等; 11月6日,发布厘定官制上谕,正式改革官制。在公布的13名内阁成员中,满人占7人、蒙古人1人、汉人5人,比原先规定的满汉对等原则下的官制倒退了一点。 8月28日,受命阅看考察政治大臣折件的诸大臣讨论是否实行立宪。军机大臣奕劻认为:立宪有利无弊,符合民意,应从速宣布。反对者提出:中国情势与外国不同,实行立宪,必至执政者无权,坏人得栖息其间,为祸非小;人民不知要求立宪,授之以权,不仅不以为幸,反而以分担义务为苦;实行自治,坏人便会掌握地方命脉,非常危险。立宪派官员认为:国民程度的高低全在政府劝导,如坐等提高,永远不能立宪,只有先事预备立宪,诱导提高国民程度;正因中外情势不同,才定为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即实行。曾经在戊戌变法中背弃“维新派”的袁世凯此时则坚决主张立宪,甚至表示“官可不做,法不可不改”,“当以死相争”。 辩论结果多数同意改为立宪政体,从改革官制入手,预备立宪。 清政府接受了考察政治大臣的建议,确立了师法日本的指导思想,明治维新从改革官制入手,清廷亦然。清政府的中央机构原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大理寺;行政中枢为军机处,军机大臣无定员,均有兼职;内阁原为行政总汇之地,后逐渐被军机处取代,至清末已成为闲曹;此外尚有太常寺,翰林院等机构。中央体制改革以一九0一年应西方各国的要求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交部,一九0三年设商部,一九0五年又增设巡警部和学部。另外还增设财政处,练兵处和税务处。这样就出现了新旧并存的现象。而更重要的是,在专制体制下,行政、立法、司法不分,这三权集中于皇权手里。一九0六年九 月二日,朝廷派载泽、世续、那桐、荣庆、载振、奎俊、铁良、张百熙、戴鸿慈、葛宝华、徐世昌、袁世凯等共同编纂官制。着总督端方、张之洞、升允、锡良、周馥等派司道大员来京随同会议。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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