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颁布的《议院法要领》共十一条,主要内容:议院只有建议之权;财政支出非与政府协议,议院不得废除删削;国家预算由议院协赞;议院只可指弹劾行政大臣,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所议事件,必须上下议院彼此议决后,方可奏请钦定施行,等等。《选举法要领》计六条,主要是实行限制选举。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等当日,朝廷晓谕臣民在宪法未颁之前,“悉遵现行制度,静候朝廷依次筹办”。并说,“逐年应行筹备事宜,均属立宪国应有之要政,必须秉公认真次第推行”。命令将此谕旨和清单刊印誊黄,分发中央和地方各衙门悬挂堂上,照单依次限举办。每六个月奏报一次筹办成绩。督抚交接时,前后任应会同将前任办理情形奏明,以免推诿。部与省同办之事,由部纠察各省。同时令宪政馆设立专科,切实考核。令都察院留必察访,指名纠参逾限不办或阳奉阴违者。最后说:“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清未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转引自天林)上谕要求官吏之严实属罕见,反映了朝廷的决心和态度。 B: 评价:《钦定宪法大纲》虽不是正式的宪法,但它却是制定宪法的根本准则。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充满了清廷在君权问题上矛盾态度的文件,但是无论如何抓权不放,毕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以往君主专制的否定,他赋予君主的权力与专制时代的君主权力不同。总还算是给臣民设定了一些权利,也限制了部分君权。反过来讲,它离宪政的要求还很远,但在中国宪政历史上毕竟迈出了艰难的一步。比如它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按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等等,另外还有一些规定将司法权划归“审判衙门”,实际上是取消了皇帝的最高审判权。 首先要受宪法的约束。改革之初,军机大臣奕劻即说:“宪法一立,全国之人,皆受治于法,无有差别。”《宪法大纲》序言道:“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明确规定君主也要遵守宪法。 其次,《宪法大纲》序言对国家政体和君主权力做了如下概括:“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这就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君主在行使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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