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一九0六年,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回国后,端方等人在《请定国是以安在计折》中,便奏请实行君主立宪,设立责任内阁和议会。在端方的奏折中,议会还只是一种征询事政的机构。而后来一个《请改定官制以为预备立宪折》中,才对名称作了具体论述:“曰集议院。在这份奏折中,还对议会制度,作了简略的说明:“其议事以多数决议之制行之。议长由议员中互选,有代表言事之权。”(一)端方等要求设立“集议院”的建议,以及他们设想的规章和职任程序,实际上是奠定了不久后下诏建立的资政院的框架。正式设立“资政院”,则是庆亲王奕匡等人在厘订中央官制时提出的,奕匡采纳了端方在组建这样议事机构的一些设想,但明显地在端方方案上又倒退了一步。奕匡认为:“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似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二)这一奏折上陈后,慈禧表示同意设立。 1907年9月,清政府下令设资政院。在慈禧的同意下,先建立了资政院筹备公所,资政院筹备公所建立后参与了咨议局章程的似订工作,至一九0八年七月八日,始似出并奏准资政院章程的十章目,及前两章条文。一九0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资政院会同军机大臣将《资政院院章》上奏,奉旨令中央地方各衙门一体遵行。《资政院院章》共六十五条,对原奏的两章也进行了修改,并仿照咨议局章程的体例,改第二章目次“选举”为“议员”,另订选举章程。院章的主要内容是:资政院以取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并规定了议员的任期三年,资政院的职权:国家财政预算和决算,税法及公债,新定法典及其修改,但宪法不在此限,奏特旨交议事件。并且规定了资政院与行衙门,各省咨议局和民众的关系。还对资政院的开会做了规定。另外还对资政院议员的选举,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做了规定。 从资政院院章及选举章程表明,资政院与立宪国家的议院还有很多区别。首先,资政院不是正式的国会,而是一个临时性的过渡性的立法机构,设立的目的在于培养锻炼议员的能力,为成立两院制的国会奠定基础。其次,资政院的立法权不完全。在立宪国家,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要经国会议决,议案经国会议决后,君主只是形式上的裁可,一般不能了取消或否定;资政院则不同,无权修改宪法,议决还要经过君主“裁可”。在立宪国家,责任内阁多对议会负责,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不是解散议会,便是内阁辞职;而资政院院章却无军机大臣对资政院负责的规定,而当双方发生冲突则仍然要“圣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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