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设立咨议局,在这上谕中清政府第一次明确要求各省督抚在省设立咨议局,并提出将来的资政院选举议员,可由该局公推递升。由于清廷要求各省督抚速设省咨议局的上谕中,未规定具体要求与作法,因此有的督抚在接奉上谕后,便自行似定开办办法。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一九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清廷批准颁布了宪政编查馆同资政院似制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并下谕要求各省督抚奉章后一年内一律办齐。宪政编查馆又向各省督抚发出咨文,各省督抚得到这个咨文后,纷纷设立了咨议局筹办处;在此之前已经设立了咨议局,咨议局创办所的山西,江苏,湖办等省,也按宪政编查馆咨文的规定改为咨议局筹办处。由于咨议局筹办处的章程,系“由各省自行似定”,因此,当时各省设立的咨议局筹办处的人员设置,职责范围,存在的期限,仍很不一致。 后来清廷对各省咨议局,不仅发出了要求一年内办齐的上谕,而且在《九年筹备清单》中,也列入第一,二年各省督抚应办事项之一。第一年(一九0八年)的第一项,就是要求各省督抚“筹办咨议局”。第二年(一九0九年)第一项规定“举行咨议局选举,各省一律开办。各省督抚办。”各省督抚先后建立本省的咨议局筹办处后,立即开展各项筹办工作,至宣统元年九月一日(一九0九年十月十四日)“各省咨议局开会之期,除新疆奏明缓办之外,各省一律开办。”全国共设奉天、吉林、黑龙江、直隶、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二十一局。计选议员共一千四百五十三人(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十三页。)此数未包括部分咨议局选有的候补议员五十八人。 各省咨议局的成立,标志着当时清廷推行的地方宪制进入了一个实质的阶段。有些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咨议局的议员的选举,召开了咨议局第一届会议,选举了正副议长。还在一些地区举行中国最初自由竞争选举,尽管初次选举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投票不踊跃,候选人由督抚指派,以及“一票买百金者”的现象,但是,作为在中国的第一次选举,他的主流仍然是可肯定的,这说明当时尽管我们还缺少一定的竞争意识,但基本上选举是在一种公正的条件下进行。 当时咨议局也是具有各种章法的健全的立法机构,以江苏咨议局议事细则而论,从议事日表的安排,到审查提案;从议员提议,到讨论,表决和程序和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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