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代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三)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逐步确立,民主政制初见端倪。 2、改定官制 预备立宪的工作也相当艰巨,非一朝一夕, 清末的“预备立宪”,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教育改革,其核心是官制改革;二是设立议会;三是实行地方自治。 关于官制改革与‘,预备立宪”的关系,在清廷关于立宪的“上谕”中这样说过,“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那幺,为什幺“预备立宪”必须从官制改革入手呢?要说明这一问题,不妨先来看看当时的一些大臣官员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九0六年,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人在《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中,援引日本的先例,认为“日本之实施宪法在明治二十三年,而先于明治七年,明治十八年两次大改官制,论者谓其宪法之推行有效,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诚以未改官制以前,任人而不任法,既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中国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势与日本当日正复相似”。显然,预备立宪先定官制,也是援引了日本的做法。 8月25日,戴鸿慈,端方又奏请改定官制,并提出八项具体改革意见:略仿责任内阁,以求中央行政统一;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地方重要衙署皆设辅佐官(次官),中央各部主任官(长官)事权应当统一;调整中央机构;变通地方行政制度;裁判,税收官员独立;取消吏胥,代以书记;重新制定任用、升转、惩戒、俸给、恩赏诸法及官吏体制同日,朝廷命醇亲王载沣,军机大臣奕劻、瞿鸿暨、荣庆、鹿传霖、铁良、徐世昌、政务处大臣张百熙、大学士孙家鼎、王文韶、世续、那桐和参预政务大臣袁世凯阅看考察大臣条陈的折件。因此,官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仿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 应该说,上述的意见和建议,在官制改革的活动中基本上得到了贯彻实施。对于制定官制,编纂大臣似定了五条基本原则:一、“参仿君主立宪国官制厘定”,此次只改行政,司法,其余一律照旧;二、改革要做到“官无尸位,事有专司,以期各副责成,尽心职守”;三、实行三权分立,议院一时难以成立,先从行政,司法厘定;四、钦差官,阁部院大臣,京卿以上各官作特简官,部院所属三四品作为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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