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之交换条件也。"B10对此,斯大林均一一允诺。结果,中方交出了外蒙主权和东北中长铁路、大连港、旅顺港等项权益,而苏方在条约的照会中则承诺:苏联政府予中国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1945年中苏两国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毫无疑问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列强各国均已公开宣布放弃在华特权,废弃不平等条约,而苏联作为一个公开自诩为民族解放运动大本营的社会主义国家,却坚持要在战争中赢回沙皇时代的殖民主义荣耀感,并不惜为此损害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这再清楚不过地显示出,意识形态目标与当权者的民族主义心态及其对国家利益的理解,未必没有因果的联系。国力的强大,以及当权者对国家利益和民族荣耀的过分迷恋,无论何时何地,都可能使强国与弱国处于严重的不平等状态。 当然,分析1945年中苏条约的不平等性质时,有必要注意到国家关系当中战略利益的一致性问题。因为,造成这次条约谈判中苏方不惜损害中国利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苏联相信它与国民党政府之间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这一点上,意识形态的巨大差异,使苏联领导人不能不把国民党与苏联战后最主要的假想敌美国归为一类,因而保持高度的防范意识。苏联政府必欲把其战争的防波堤构筑到中国的东北乃至北部朝鲜的疆土上来,与此显然不无关系。 (三) 对于中国人来说,20世纪中苏关系当中,真正能够表现出相对平等性质的条约,还是1950年2月14日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对于1945年,1950年时中苏两国的强弱差距仍然相当明显但相对于1945年,1950年时苏谈判的对象则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1945年苏联谈判的对手是亲美反共的国民党,而1950年苏联谈判的对手则换成了亲苏的共产党。换言之,1945年谈判的双方更多的是相互间的防范意识和戒备心理,而1950年谈判的双方则明显地具有共同的战略利益。这在表面上是双方意识形态的一致性所决定的,实质上却是相互之间的利益需要的一种结果。 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不能替代中苏双方对各自国家利益的不同理解的典型例证,是斯大林对外蒙古归属问题的强硬坚持,和最初反对重订或修改1945年条约的态度。作为民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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