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领导人心态上的这种重大变化。尽管惧于国际上以及外交上的压力,苏俄这时尚不能公开否认中国这时对外蒙古享有主权,但在苏俄领导层内部,外蒙古特殊的地理位置既然可能被敌对势力用来造成对苏俄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那么用强力造成外蒙古与中国事实上的分离,在那里扶植政府,并与之签署条约与协议,从而把它纳入到自己的安全体系之内,就是一种理所当然的外交选择。 中东铁路和外蒙古的问题,从此成为中苏两国交涉中两个长期纠缠不清的难题。这里面中东铁路问题实际上是确保苏俄既得利益的问题;而外蒙古问题则是出于其自身的战略安全考虑。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安全考虑,在这时的苏俄领导人看来,显然都属于国家利益。问题是,随着自身实力的变化,而把国家利益放大到可能损害邻国领土和主权的程度,在意识形态和道德上都可能发生问题。包括苏俄自己的外交人员,最初对此也难以适应。1922年苏俄政府的全权代表越飞来华后,就深信应当援引1919年和1920年苏俄政府对华宣言中的承诺,展开与中国人的谈判,因为这是真正可以使苏俄区别帝国主义,从而赢得中国和世界人民同的政策。为此,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不得不明确指示越飞说:"在同中国谈判时,从1919年到1920年的总宣言中得出直接指示是不能允许的,当时中国对这个宣言并未作出相应的反应。"对中东铁路,必须使俄方享有特殊权益,要坚持共管;对外蒙古,应设法通过协议来解决"它的国家法律地位问题和从蒙古撤军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时,不允许把受到红军支持的蒙古独立政府的意志排除在外⑤。1922年8月31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上述指示,确定了此后苏联政府对华政策的两项基本诉求。只不过,这个时候的苏联政府还不够强大,其意识形态的宗旨和外交政策的需要,都或多或少地制约着它维护既得利益和扩大防卫范围的外交行为。因此,其在1924年谈判《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过程中,仍不得不向坚持对外蒙古和中东铁路享有主权的北京政府作出相当的妥协。按照这一协定,苏联政府公开声明放弃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放弃一切租界,取消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承认外蒙古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并且同意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在此之前,与该路有关之所有关系中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概由中国政府办理。苏联代表所能坚持者仅为二项,其一,苏联驻外蒙军队须待两国政府另行会议商定撤兵期限及彼此边界安宁办法后,始得尽数撤退。其二,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决定,不许第三者干涉。在其前途未定之前,两国共同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和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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