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者对议会史的研究比较深入。自19世纪中叶以后到20世纪70年代以前,都铎议会史的研究基本上是辉格派史学家——传统宪政派与正统派的观点占主导地位。前者的代表人物斯塔布斯强调议会的“奴仆”地位,后者以尼尔为旗帜,更看重王权与议会的“冲突”。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埃尔顿为代表的修正派部分地继承了传统派的观点,批评了正统派的片面性,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但他们自己也承认“过分强调王权与统治集团的合作”,而忽视了隐藏在后面的政治对立。[1](p9-17)国内学者对议会史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大多从政治制度及议会的职能入手谈议会与王权的关系。欧美学术界对英国16、17世纪前期流民问题认真而又深入的研究始于19世纪,先后出现了“宪政史派”、“流民文学派”和“实证派”,但都未从流民法论及议会与国王的关系。[2](p404-4160)国内关于流民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研究重点主要是济贫法与英国社会福利政策、流民及政府对策,从流民法探讨议会与国王关系的论文则付诸阙如。笔者认为,流民法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该时期议会与国王的关系。因此,本文拟从流民法的角度进行剖析,以求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及认识。 一 从都铎王朝(1485-1603)统治伊始,议会对流民问题即给予关注。都铎时期颁布的有关解决流民问题的法令比此前此后明显增多。立法的内容也是根据实际需要,亦张亦弛,亦严亦松,自始至终坚持刑罚和救济兼顾的原则。但在都铎王朝统治前期,由于当时社会上普遍认为流民纯属个人懒惰行为所致,因此,所有法令都以惩罚为主,救济为辅。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15世纪末叶和整个16世纪西欧各国都制定了惩治浪人的血腥的法律。今日工人阶级的祖宗,当初因迫不得已变为浪人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蒙受惩罚。”[3](p810)几乎所有健康的流浪汉都是流民,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虽然这个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已经看到问题的实质,如托马斯•莫尔在其著作《乌托邦》中指出,流民增加并非完全由于流民个人的原因使然,而是“由于少数人贪得无厌,本来是你们英伦三岛幸福所寄托的东西,反而变成一种危害。粮食腾贵的结果,家家尽量减少雇佣。请问这些被解雇的人不去讨饭,不去抢劫(性情粗豪的人比较易于趋向抢劫),还有什么可走的路呢?”[4](p38)他的观点并未引起国王和议会的重视,他本人反而因反对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而身陷囹圄。到都铎王朝统治后期,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因素对流民产生的影响,政府在政策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对健康流民不再一味地惩罚,也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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