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36],“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这就是说,唐代婚姻成立有两种办法:一是女方回报《婚书》,一是女方接受聘财。这两种方法实际都是由媒人穿线,在男女双方家长中进行的。在这过程中,没有男女之间的自由交往和自由恋爱,恐怕也就没有了男女之间直接交换戒指以定婚的可能。因此我们在笔记小说中看到的有关戒指的故事,就只能与死人有关了。这实际上是当时人对男女自由恋爱生活的向往,也是对现实生活中婚姻状况的无奈。或者可以这样说,戒指与婚姻的联系是以男女之间的自由交往自由恋爱为基础的,只要中国古代的社会不允许男女之间的自由恋爱,只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没有根本的改变,具有定婚意义的戒指的使用就不会发展起来。也许正因为此,因而戒指虽然常出现在文献和考古资料中,但它归根结蒂属于外国文化范畴,不能进入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由此或者也说明了一个道理,即任何一种外来事物及其运用,乃至任何一种外来文化,如果与接受它的社会的传统制度传统文化相冲突,它就很难融入那个社会中去。但是如果它本身存在有合理的进步的因素,它又能断续存在于那个社会(甚至只在观念上),而不会彻底消亡。这些,或者就是研究唐代戒指给我们的一点启示吧。 --------------------------------------------------------------------------------注 释: [1]、唐代称戒指为“指环”。由于“戒指”是现今通行的称呼,故本文仍以“戒指”名之。 [2][8]、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9月,358-361页。 [3]、龚国强:《新疆地区早期铜器略论》,《考古》1997年9期,8-13页。 [4]、穆舜英等主编:《中国新疆古代艺术》,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1994年10月,图版138。 [5][11]、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宁夏固原博物馆:《宁夏固原北周李贤夫妇墓发掘简报》,《文物》1985年11期。 [6]、罗丰:《固原南郊隋唐墓地》,文物出版社,1996年8月,14页。 [7]、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辽宁朝阳田草沟晋墓》,《文物》1997年11期,37页。 [9]、中华书局影印本。原文作“金指钏环”,不通,当为“金钏指环”误倒。 [10]、布兰奇.佩尼著、徐伟儒主译:《世界服装史》, 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9月。据该书,戒指在古希腊时期最早是作为印鉴或徽章使用的(101页),后来还有过表示等级身份的作用。随着希腊罗马文化的东传,这些作用也影响到其他地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