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蜀汉法制 法儒之辨 刑法峻急辨 一、 蜀汉立法背景概述 自公元214年刘备攻占益州到263年蜀汉灭亡,共50年。笔者以为,根据蜀汉法制沿革,基本可以分为四个时期:从214年入川到221年刘备称帝,是为草创时期;221年到234年诸葛亮逝世,是为发展时期;234年到254年蒋琬、费祎执政期间,是为承规时期;254年到263年蜀汉灭亡,是为乱政时期。 承规时期,蒋琬、费祎“咸承诸葛之成规,因循而不革”(2);而乱政时期,佞臣陈祗、宦官黄皓操弄权柄,“兹制渐亏”(3)。这三十年,“国家的庶政始终没有违反诸葛亮所留下的规模”(4),所以蜀汉的立法背景与活动,主要集中在公元214年到234年间。 (一) 这三十年,首先从纵向的大环境来看,旧法繁苛,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 西汉中期以来,“律令繁多”(5)。其后虽几经删修,仍然嫌其繁苛。直到曹操执政的建安中叶,应劭仍“有删定律令之议”(6),而曹操本人也“嫌汉律太重”(7)。在这样的情况下,改革汉律有了现实的需要,同时“名法”思潮的兴起也为立法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借鉴。 (二) 从纵向的小环境来看,刘璋暗弱、蜀士专恣,历史的教训证明执法须严明。 四川的前统治者刘璋“性宽柔,无威略”、“政令多阙,益州颇怨”(8)。其结果是“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9)。而刘备本人,也曾在谈到刘表、刘璋失败的教训时说过:“若刘景升、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时?(10)”历史的教训表明,必须对益州旧有秩序和法令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三) 从横向的环境来看,要与魏、吴争衡,必须有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 蜀汉在三国之中,国力最弱。要想在三国争衡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有一个能集中全国之力的良好制度作为保障,并予以贯彻实行。而在国内,益州土著豪族势力庞大,并多与蜀汉zhèng fǔ持不合作态度。因此也就决定了,蜀汉法律必须对这一集团进行有力的扼制与整肃。 (四) 从刘备集团所抱持的名义来讲,不可能完全丢开汉律。 刘备一向以汉室宗亲自居,国号“汉”也表示了本政权的正统地位。因此,蜀汉的法律只能在沿用汉律的基础上,进行小幅的修正和增删。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也推测:“蜀继汉后,当用汉法。” 二、 蜀汉主要立法活动 (一) 立法思想辨 蜀汉的立法思想,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诸葛亮本人的立法思想。历来对于诸葛亮的法制思想,就有儒法之争。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主要在于汉武帝以降,诸子的思想早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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