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贡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③。 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商代史料,较之夏代多些,但要全面系统地论述当时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仍有资料不足之感。 根据我们的看法,商代社会中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①。甲骨卜辞中有“”(《后下》2·2·17)字。这片卜辞虽然已残,文义不明,但从此字从,“象二田相比,界画之谊已明”②,说明商代田土有疆,似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有“令尹乍大”(《乙》1155)、令尹乍大,勿令尹乍大”(《缀》136)的记录。这里的“”,过去多读为“田”。张政先生认为,此字从田从V,当即畎字,颇有道理。,所从之V为〈,而甽则之演变,畎又后起之形声字。《说文》〈部字许氏说皆据《考工记》,今本《考工记》畎作,从田从巜。《考工记》的畎字本来作“”,即甲骨文“”字倒转,后人嫌田旁〈单调,力求其重叠美观,才出现了、等形③。甲骨文中的“大”即“大畎”,当与《吕氏春秋,辨土》的“大川小亩”、“亩欲广以平,甽欲山以深”的“大甽”相同,指的是亩间的沟和垄,也就是文献中的“畎浍”④和“疆畎”⑤。 甲骨文中的“田”字作田(《前》7·3·2)、“”(《粹》1222)、“”(《粹》1221)、“”(《粹》1544)“”(《粹》1223)、“”(《拾》6·1)、“”(《拾》5·14)诸形。《说文》云:“田……象形。□十,千百之制也。”段注说:“此说象形之恉,谓□与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纵一横也。”我们知道,最初文字一般都是依照实物摹绘,所以甲骨卜辞中的“田”字,便作如上诸形。尽管甲骨文中的“田”字尚未定型,但如段玉裁所云其“象阡陌之一纵一横”则都是一致的,而这一点却可使我们断言商代时期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为马克思说过:“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① 甲骨卜辞中又有“”(《粹》1221)、“”(《粹》1223)、“田”(《前》7·3·2)、“田”(《甲》3510)的记载。“”字从臼、从用、从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是盛土物:“”字从臼,从土,表示双手取土而省了傍偏“用”。双手取土是字的基本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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